《申辦注意事項》
本人向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申請育兒租金補貼,已詳閲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 本人同意審查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地籍及 其他審查所需之必要文件。
- 本人已詳閱「臺中市育兒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及公告等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 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依「臺中市育兒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及公告規定辦理。
- 本人瞭解並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補貼之處分,並命受補貼者二個月內返還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 不符「臺中市育兒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資格條件。
- 檢附不實文件。
- 違反當年度本府公告之其他必要事項者。
-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 租屋地之租賃契約承租人應為本補貼之申請人。
-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 租賃房屋之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4萬5,000元。
- 本補貼該年度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貼。
- 本人如違反「臺中市育兒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及公告等相關法規,願依規定返還溢領金額。
- 本人瞭解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